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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东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日期:2017-11-13  责任单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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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AU200322222201700001
    成文日期:
    2017-10-31
    公文种类:
    通知
    生效时间:
    2017-12-01
    发布日期:
    2017-11-13
    有效性:
    失效
    发布机构: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文      号:
    成高管发〔2017〕25号

    各乡(镇)政府、审计局、经济运行与安全生产监管局、规划国土建设局、财政金融局:

    《成都高新区东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成都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2017年第22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2017年10月31日


    成都高新区东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四川省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5〕5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3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成都高新区东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本试行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以及桥梁、隧道。

    第三条 (适用范围)成都高新区东区政府投资的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四条 (建设原则)公路建设遵循统筹实施、分级负责、保护环境和质量优先的原则,符合道路交通规划和社会发展需要,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等相衔接。公路设计应充分利用既有道路资源,科学合理开展设计。

    第五条 (技术标准)农村公路建设应不低于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其中县道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不低于双车道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不低于单车道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第六条 (责任分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

    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成都高新区东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编制成都高新区东区县道建设计划;

    (三)负责实施县道、乡道和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村道建设;

    (四)会同财政等部门核定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乡道、村道建设计划;

    (五)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道的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并上报辖区内乡道、村道建设计划;

    (二)负责实施辖区内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不含)以下的村道建设;

    经济运行与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做好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核准等工作;

    财政金融局负责做好项目评审、预算资金的安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资金拨付等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局负责做好新增建设用地保障相关工作;

    审计局负责项目工程竣工结(决)算的审计监督工作;

    建设业主负责项目的工程竣工结(决)算办理工作。

    第七条 (建设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成都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成高管办法〔2017〕16号)及其实施细则纳入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及相关管理。

    第八条 (设计施工)设计、监理、施工等责任主体应具备相应资质,建设单位及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项目实施。

    第九条 (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向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质量监督,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质量监督计划,在建设期间对工程质量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抽查。工程完工后经建设单位申请出具质量检测意见,未经质量检测或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竣(交)工验收。

    第十条 (安全管理)各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履行相应安全管理责任。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期间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一条 (养护原则)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以养护质量为中心,建立、健全养护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通过对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达到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的良好效果,对道路安全和顺畅提供有效保障。

    第十二条 (养护分类)养护管理分为日常管养和养护工程两大部分。

    (一)日常管养是指公路的清扫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排水沟涵洞清淤等。

    (二)养护工程按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含改建)。其中,估算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为小修保养工程;估算金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下50万元(含)以上的为中修工程;估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为大修工程。

    养护工程按可否预见分为计划类和突发类。

    第十三条 (机构职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

    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成都高新区东区县道的养护管理;

    (二)制定农村公路中修、大修(含改建)年度计划;

    (三)负责实施农村公路中修、大修(含改建)计划工程和突发性大、中修病害工程;

    (四)指导、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五)会同财政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项目预算进行核定;

    (六)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核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并上报辖区内乡道、村道日常管养和小修保养的资金使用计划;

    (二)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日常巡查,做好相关记录,建立病害台帐;

    (三)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养;

    (四)负责实施辖区内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工程。

    区发改、财政、审计、目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以及突发性大、中修病害工程年度资金预算编制工作,按照《成都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成高管办发〔2017〕16号)要求报区重点办纳入基建预算。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养和小修保养年度资金预算编制工作,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核定。

    第十五条 (养护实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原则上采取市场化模式。其中,农村公路中修、大修(含改建)工程和突发性大、中修病害工程按照《成都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成高管办发〔2017〕16号)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实施;小修工程及日常管养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鼓励将日常管养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十六条 (应急工程)对水毁、滑坡、坍塌等突发性重大抢修工程,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质量安全)农村公路中修、大修(含改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安全文明养护)农村公路养护单位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应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同时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积极引进绿色、环保养护技术,防止扬尘污染。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资金来源)农村的公路建设、养护经费按照预算申报部门分别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和乡(镇)财政预算。乡(镇)申报的乡道、村道建设和养护管理计划及其经费预算,需由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方可按照相关流程实施预算编制或预算追加。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资金拨付)各实施主体应制定相关资金拨付制度,严格按照制度开展建设、养护资金拨付工作,不得提前付款和超额支付。

    第五章 工程验收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验收)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新建项目和中修、大修(含改建)项目应按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应立卷标准,对公路项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不得涂改、伪造和损毁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查阅、移交文件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活动中,相关人员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纪工委(监察局)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路定义)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二十六条 (解释机关)本试行办法由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施行日期)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