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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意见(已废止)

    发布日期:2015-01-03  责任单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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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AU00B020032201500008
    成文日期:
    2014-12-29
    公文种类:
    生效时间:
    2014-12-29
    发布日期:
    2015-01-03
    有效性:
    失效
    发布机构: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文      号:
    成高管发〔2014〕26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53号)要求,现就成都高新区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探索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进一步优化成都高新区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服务成都高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简化准入手续,缩短办理时限,推进登记制度便利化,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三)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

    2.分类实施。对暂不适宜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市场主体和登记事项,暂按原登记程序办理,条件成熟后全面推广。

    3.统筹推进。将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与深化企业登记行政审批改革提升“一窗式”服务建设、审批事权改革、政府信息共享等工作紧密结合,同步推进。强化部门协同,提升监管效能。

    二、主要内容

    (一)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对在成都高新区登记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暂不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按照“一表申报、联动审批、限时办结、一窗发照”的模式,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由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并联审批、各自发证(照),改为不再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而在营业执照上加载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仅核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

    (二)简化申请材料。实行一表申请、材料共享、信息互认。制定《企业三证登记申请表》,简化手续。申请人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部门将申请材料传递给质监、国税、地税部门。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对企业登记信息进行确认。

    (三)暂停涉企收费。对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暂停收取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工本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统筹协调,积极推进,加强沟通,明确各自任务分工。

    (二)强化技术保障。以现有并联审批平台和各部门的业务系统为支撑,建立信息共联共享机制。科技局要加强对系统平台建设的技术指导和保障,财政局提供“三证合一”工作顺利开展所需的设备和后台服务所需经费保障。

    (三)完善配套措施。两委办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完善“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所需场地、窗口、人员、设施等配置。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和《成都高新区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详见附件)要求,共同研究制定办事指南、《企业三证登记申请表》等文书、表格。

    (四)争取广泛认可。各部门要正确认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在办理涉企有关手续时,按原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的,对企业已提交标注了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的,予以认可,不得再要求企业另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五)注重宣传引导。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做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成都高新区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2014年12月29日


    附件

    成都高新区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53号),就成都高新区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成都高新区登记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暂不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税务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释义)

    本办法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在不改变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审批职能,不改变原有证号编码规则的前提下,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合一,向企业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不再另行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登记制度。

    第四条 (领导及实施部门)

    在成都高新区管委会领导下,工商部门会同质监、国税、地税部门组织推进和实施本辖区“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第五条 (基本流程)

    工商部门在受理营业执照登记申请时,将核准登记信息和相关信息、申请材料传送质监、国税、地税部门。

    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分别生成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发送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加盖工商局公章)。

    第六条 (材料收取)

    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收取材料凭据,并视业务办理情况,审查并退回有关原件。

    对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的,应当当场出具收取材料凭据,并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一表申请)

    合并申请表格,实行一表申请。将工商登记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报表、税务登记表整合为《企业三证登记申请表》。

    第八条 (设立登记)

    “三证合一”企业设立按照现行并联审批流程和时限办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将生成的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传递给工商部门,工商部门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企业在申请设立时,除提交设立登记所需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字的《企业三证登记申请表》。

    第九条 (变更登记)

    对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在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时,除提交变更登记所需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的《企业三证登记申请表》和原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商部门参照本办法第五条流程办理。

    对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在申请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时,工商部门将申请材料共享给质监、国税、地税部门。

    企业组织机构登记事项、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但不涉及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按照原组织机构变更登记程序和税务变更登记程序分别向质监、国税、地税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注销登记)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按原注销登记流程和时限办理。相关信息由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共享。

    第十一条 (强化监管)

    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完善信用惩戒机制,加强后续监管。

    第十二条 (其他)

    企业可自主申请是否办理“三证合一”登记。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免收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工本费。不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按照原登记要求和收费标准,收取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工本费。

    对于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但企业经营确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由质监、国税、地税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凭其提交的载有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予以制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收取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工本费,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