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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日期:2017-01-09  责任单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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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AU00B020032201700011
    成文日期:
    2016-12-31
    公文种类:
    生效时间:
    2017-01-30
    发布日期:
    2017-01-09
    有效性:
    失效
    发布机构: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文      号:
    成高管办发〔2016〕35号

     

    各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

    现将《成都高新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31日


    成都高新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化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高新区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增进老年人福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关于加快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高管发〔2015〕17号)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优化完善养老服务供给,强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身体照护等级以及高龄等情况,建立梯度化的养老服务补贴机制,为高龄、失能(失智)、无子女等老年人提供服务价格合理的养老公共产品。

    二、工作原则

    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补贴内容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要求,加强统筹,保障基本,规范管理。

    三、补贴种类、对象及标准

    (一)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补贴对象及标准:

    具有高新区户籍,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伤残达到三级以上残疾)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老年人。每人每月基本养老服务补贴500元(以下简称“1类补贴对象”)。

    (二)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及标准:

    1.具有高新区户籍,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伤残达到三级以上残疾)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老年人,经养老服务评估确定为失能者(以下简称“2类补贴对象”)。

    (1)轻度失能:每人每月护理补贴800元;

    (2)中度失能:每人每月护理补贴1000元;

    (3)重度失能:每人每月护理补贴1200元。

    2.具有高新区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经养老服务评估为失能者(以下简称“3类补贴对象”)

    (1)轻度失能:每人每月养老服务补贴200元;

    (2)中度失能:每人每月养老服务补贴300元;

    (3)重度失能:每人每月养老服务补贴400元。

    养老服务补贴按照有利从优和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进行核定。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

    老年人(可委托相关人员或单位代理)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成都高新区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审批表(见附件);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材料;

    4.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老年人应提供计生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核发的证明材料。

    (二)初审。

    社区工作站收到相关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主要对老年人的居住情况和申请表中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初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初审合格的,由社区工作站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审核。

    街道办事处收到初审材料后,应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公示相关情况,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含7日公示时间)完成审核,主要对社区工作站提交的材料中年龄是否符合、材料是否齐全、申请表填写是否正确等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填写审核意见转社区工作站告知申请人;审核合格的1类补贴对象,办事处直接拟定补贴意见,审核合格的2、3类补贴对象,由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交养老服务评估机构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

    (四)评估。

    养老服务评估机构收到评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并出具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报告,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转街道办事处。

    (五)拟定补贴意见。

    街道办事处收到评估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评估结果拟定补贴意见(含7日公示时间),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于批准次月发放养老服务补贴。对公示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资金保障及使用范围

    (一)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以及与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相关的管理、监督、评估等工作经费,由街道财政承担,纳入街道办事处年度财政预算。

    (二)补贴对象超出补助额度部分的服务费用,由补贴对象个人支付。

    (三)养老服务补贴采用非现金的“服务券”形式,用于兑换各类养老服务,包括居家上门照护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康复医疗服务、入住养老机构服务(伙食费除外)等,具体使用养老服务项目另行制定。

    对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补贴对象,街道办事处按补贴标准向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街道办事处按补贴标准向相关的养老机构购买服务。

    六、补贴待遇的变更

    (一)补贴对象出现迁离高新区、死亡、自理能力变化等情况时,应相应办理停发、增发、减发手续。

    (二)街道办事处每半年复查一次享受补贴人员的情况,必要时可随时复审,做好档案记录。

    (三)补贴对象情况发生变化时,申请人或联系人应及时告知社区工作站,社区工作站核实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核准后于次月进行补贴待遇变更。

    七、服务机构范围及认定原则

    (一)服务机构范围。

    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2.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托养机构;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由社会事业局卫生与计生处认定的社区医疗机构;

    4.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法人注册登记的公办、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5.其他能够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力量。

    (二)服务机构的认定原则。

    1.各街道范围内提供服务的机构由各街道办事处自行确定。

    2.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养老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选择确定承接主体,并注重考察承接主体的服务价格和服务质量。

    3.非政府采购项目应按照竞争性原则选择确定承接主体。具有特殊性、不具备竞争条件的项目,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方式进行购买,待条件成熟后实施竞争性购买。

    4.街道办事处将确认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上报社会事业局备案,并列出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名册,由社区工作站将名册予以公布,供补助对象选择。

    八、养老服务补贴的结算

    (一)申请。

    1.居家、社区养老。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补贴,按月或按季结算,申请结算时间为次月第一周(或下一季度第一月第一周)。养老服务机构要与补贴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拟定服务内容及服务时间。每次提供服务时,须填写派工记录,注明服务对象姓名、服务内容、时间、收费标准等情况,并附服务员及服务对象签字。派工记录应及时汇总整理,以备检查。

    2.机构养老。用于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补贴,按季度结算,申请结算时间为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第一周。由补贴对象入住的养老机构提供补贴对象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机构设置许可证书复印件;入住协议复印件以及缴费收据复印件等材料进行申请。

    (二)审核。

    街道办事处直接受理结算申请,审核无误后,予以结算。

    九、监督管理

    (一)加强督促指导。各街道办事处要依托高新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深入开展需求调查,摸清底数,认真落实政策,加强对基层服务组织、服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养老服务的社会化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

    (二)规范操作流程。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规范服务和管理。指导各服务机构努力拓展服务项目,实施项目化管理,形成服务菜单。要抓好人才培训、服务安排、信息录入、数据统计和经费结算等管理工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三)严格资金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过程的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要建立规范的补贴经费使用监管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的下拨、使用,实行专款专用。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服务机构,服务完成后,街道办事处应委托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对金额较大、服务对象较多的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将定期组织对各街道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如发现因工作不力,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