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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现将《成都高新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20日 成都高新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快高新区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增进老年人福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成都高新区关于加快推进助老助残服务工作的意见》(成高管发〔2012〕21号)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保障老人群体中的低收入的失能、高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等养老困难老年人为重点,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逐步解决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保障问题。 二、工作原则 从困难老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补贴内容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要求,规范管理,逐步完善。 三、补贴对象及标准 补贴对象分三类: (一)具有高新区户籍,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伤残达到三级以上残疾)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老年人。每人每月养老服务补贴500元(以下简称1类补贴对象)。 (二)具有高新区户籍,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伤残达到三级以上残疾)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老年人,经养老服务评估确定为失能者(以下简称2类补贴对象)。 1.轻度失能:每人每月养老服务补贴800元; 2.中度失能:每人每月养老服务补贴1000元; 3.重度失能:每人每月养老服务补贴1200元。 (三)具有高新区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经养老服务评估为失能者(以下简称3类补贴对象)。 1.轻度失能:每人每月养老服务补贴200元; 2.中度失能:每人每月养老服务补贴300元; 3.重度失能:每人每月养老服务补贴400元。 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居家养老服务及入住机构养老,按照有利从优和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进行核定。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 老年人(可委托相关人员或单位代理)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成都高新区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审批表(见附件);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材料。 4.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老年人应提供计生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核发的证明材料。 (二)初审。 社区工作站收到相关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主要对老年人的居住情况和申请表中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初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初审合格的,由社区工作站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审核。 街道办事处收到初审材料后,应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公示相关情况,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含7日公示时间)完成审核,主要对社区工作站提交的材料中年龄是否符合、材料是否齐全、申请表填写是否正确等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填写审核意见转社区工作站告知申请人;审核合格的1类补贴对象,办事处直接拟定补贴意见,审核合格的2、3类补贴对象,由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交养老服务评估机构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 (四)评估。 养老服务评估机构收到评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并出具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报告,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转街道办事处。 (五)拟定补贴意见。 街道办事处收到评估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评估结果拟定补贴意见(含7日公示时间),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于批准次月发放养老服务补贴。对公示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资金渠道及补贴方式 (一)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以及与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相关的管理、监督、评估等工作经费,由街道财政承担,纳入街道办事处年度财政预算。 (二)养老服务补贴通过向补贴对象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对居家接受服务的补贴对象,街道办事处按补贴标准向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或组织购买服务,由后者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街道办事处按补贴标准向相关的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由后者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 (三)补贴对象超出补助额度部分的服务费用,由补贴对象个人支付。 (四)鼓励单位、个人对养老服务业的慈善捐助。 六、补贴待遇的变更 (一)补贴对象出现迁离高新区、死亡、自理能力变化等情况时,应相应办理停发、增发、减发手续。 (二)街道办事处每半年复查一次享受补贴人员的情况,必要时可随时复审,做好记录。 (三)补贴对象情况发生变化时,申请人或联系人应及时告知社区工作站,社区工作站核实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核准后于次月进行补贴待遇变更。 七、服务机构要求 (一)补贴对象入住的养老机构,应当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许可并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敬老院、福利院或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对要求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有空余床位的属地公办养老机构应优先安排。 (二)居家养老服务,应由街道办事处与具有合法资质的、经确认提供养老服务的服务机构签订购买养老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和服务收费标准等项目。确认服务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各街道办事处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自行制定。 (三)街道办事处将确认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上报社会事业局备案,并列出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名册,由社区工作站将名册予以公布,供补助对象选择。 八、养老服务补贴的结算 (一)申请。 1.居家养老。 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补贴,按月结算,申请结算时间为次月第一周。养老服务单位要与补贴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拟定服务内容及服务时间。每次提供服务时,须填写派工记录,注明服务对象姓名、服务内容、时间、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有服务员及服务对象签字。派工记录应及时汇总整理,以备检查。 2.机构养老。 用于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补贴,按季度结算,申请结算时间为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第一周。由补贴对象入住的养老机构提供补贴对象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机构设置许可证书复印件;入住协议等材料进行申请。 (二)审核。 街道办事处直接受理结算申请,审核无误后,予以结算。 九、监督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及时报送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确定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每季度后第一个月内汇总上报社会事业局备案。并用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将定期组织对各街道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如发现因工作不力,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其他事项 本实施方案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成都高新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附件 成都高新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街 道 申请人姓名 编 号 申请日期
成都高新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服务申请人填写~ 一、个人资料
二、目前生活状况(续) 二、目前生活状况
三、服务申请
四、申请人承诺
~管理机构人员填写~ 五、基本情况审核
六、老年人能力评估结论
七、服务补贴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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