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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加强地名公共服务的意见》(成办发〔2013〕28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高新区地名管理水平,完善地名公共服务机制,推进地名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人文性原则。要充分挖掘历史内涵,反映自然、人文与地理特征,传承优秀文化。 (二)前瞻性原则。要加强科学规划,超前确定地名预名,避免地名命名工作的滞后。 (三)开放性原则。要立足高新区的功能定位,建立具有区域特色的地名体系,彰显高新区的开放性、现代性和包容性。 (四)整体性原则。要优化命名程序,严格规范标准,体现层次化、序列化。 (五)大众性原则。要遵循以人为本,体现地名名称优美自然、通畅顺达,做到方位感强,易记好找。 二、主要内容 (一)科学编制地名规划。 根据成都市地名总体规划,结合高新区区域内的形态、业态、文态和生态特点,配合做好地名分区规划方案;在编制高新区城市规划建设方案时,社会事业局要同步开展地名规划和地名命名工作。 (二)规范地名命名程序。 按照“谁建设、谁申报”的地名命名原则,及民政部门受理,市政府审批的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取名、命名和更改地名。 1.高新区区域内非市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按以下程序命名: (1)申报。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由建设单位负责向社会事业局申请地名命名。在申报地名时,需同时上报申报命名项目所在具体位置、项目包含的起止点和长宽。对该意见生效前已建成需命名的道路桥梁和隧道,由建设单位向社会事业局申报,社会事业局按程序上报审批。 (2)初审。由社会事业局负责拟定命名方案,组织召开地名工作专题会进行初审,确定2—3个拟选地名,报管委会审核。 (3)申请。由管委会审核通过地名命名方案后,向市民政局提出命名申请。 (4)审批。由市民政局按命名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2.区级公园和区管水利工程(湖泊、河道)按以下程序命名: (1)申请。由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向社会事业局提出命名申请。 (2)审议。由社会事业局组织召开地名工作专题会审议,确定2—3个拟选名称。 (3)审批。由社会事业局报管委会审批。 3.建筑物名称备案: 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大型楼群等建筑必须依法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规划建设局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告知建设业主到成都市民政局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在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核查建设业主取得的《建筑物名称备案通知》,并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中使用已备案的标准名称。 (三)加强地名更名工作。 对一地多名、重名、同音、使用生僻字、整体性不够等情况的地名可予以更名。在更名的过程中,严格遵循与地名命名相同的审批程序。因地名更名,单位和个人需更换相关证件的,规划建设、国土、民政、工商、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免收费用。 (四)创新地名管理手段。 要积极运用数据库、办公软件系统、地名查询系统等网络信息技术手段,及时更新完善地名数据库和地名标志标牌管理数据库,丰富地名储备库,积极拓展地名服务领域,提高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提升地名服务质量。 要大力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及时将政府批准的标准地名信息向社会公告,宣传、推广、普及和使用标准地名,同时通过地名热线、政务微博等多种形式,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准确的地名信息,更好地发挥地名标识的信息导向功能,不断提升地名公共服务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成立高新区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小组,由分管社会事业工作的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任组长,两委办公室副主任、社会事业局局长任副组长,社会事业局、发展策划局、规划建设局、经贸发展局、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公安分局,以及各街道办事处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地名管理服务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社会事业局,负责日常工作,社会事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建立专家评审制度。 要强化对地名规划和地名命名的论证,通过聘请研究机构、机关事业单位的专家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高新区地名专家库,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专家开展地名初审工作,增强地名命名的科学性。 (三)强化部门协作。 社会事业局要结合工作实际,定期召开地名工作例会,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地名信息交流,在地名规划衔接、重大建设项目命名等问题上,密切协作,共同推进落实。对高新区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规划建设局应使用地名预名下达建设计划书。经贸发展局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必须使用市政府批准的标准地名。 (四)加大宣传力度。 要积极运用网络平台,政务微博、政府门户网站、微信等新媒体开展地名宣传工作,使市民及时了解地名。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地名命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重要地名的命名应广泛征集命名方案,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对地名管理工作的认可度。 (五)加强监督检查。 地名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依法监管任务繁重。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要加强对非标准地名使用的监督和查处,形成规范有序、健康和谐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地名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水平,切实为全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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