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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11  责任单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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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AU000B02003201600011
    成文日期:
    2016-08-01
    公文种类:
    通知
    生效时间:
    2016-08-01
    发布日期:
    2016-08-11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文      号:
    成高管发〔2016〕13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国际生物城,各直属单位:

    《成都高新区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2016年8月1日


    成都高新区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是指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是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成果的重大举措。通过改革,进一步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进一步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要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在“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基础上,坚持标准统一规范、信息共享互认、流程简化优化、服务便捷高效的指导原则。

    二、主要内容

    (一)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2016年8月1日起,在原“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基础上,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企业注册登记时,通过“一窗式”服务通道,填写“一张表格”,提交“一套材料”,由工商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不再另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二)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工商部门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及变更、注销等信息及时传送给人社部门和经发(统计)部门。对企业基本登记信息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和统计工作需要的,人社部门和经发(统计)部门在各自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省、市明确“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信息共享要求后,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做好登记模式转换衔接工作。已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至人社部门、经发(统计)部门等单位。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在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一并交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四)推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广泛应用。改革后,按照“一照通用”原则,原要求企业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在成都高新区管委会领导下,工商局要与两委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发展局等部门加强联系,畅通联络沟通机制,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加强工作研究和窗口能力建设。改革后,相关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的新理念、新机制的研究,围绕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等,加强窗口业务培训和要素保障,完善窗口服务功能,不断提升窗口服务能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扩大社会知晓面。相关部门要对改革政策进行全面准确解读,对相关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解答和回应,让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政策,形成推动改革落地见效的良好氛围。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8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