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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于印发《成都高新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日期:2016-04-06  责任单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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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AU00B020032201600002
    成文日期:
    2016-04-01
    公文种类:
    生效时间:
    2016-04-01
    发布日期:
    2016-04-06
    有效性:
    失效
    发布机构: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文      号:
    成高管办〔2016〕3号

    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做好精准扶贫工作,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成都高新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4月1日


    成都高新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

    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等文件有关要求,探索建立高新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减轻困难群众因病因灾支出负担,对罹患重特大疾病和遭遇突发灾难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给予适当的救助。

    二、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按照依法办事、诚实守信的原则,对申请救助的困难家庭开展综合调查,对符合条件者要进行及时救助。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工作必须坚持民主决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强化监督,确保支出型贫困救助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

    三、救助范围

    (一)救助对象。

    本办法救助的对象为成都高新区户籍支出型贫困家庭(本办法中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指的是罹患重特大疾病和遭遇突发灾难导致家庭刚性支出和财产损失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以户籍或共同生活界定),支出型贫困家庭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户籍在成都高新区;

    2.家庭提出申请前12个月总收入在扣除大病医疗费用和因灾家庭损失后月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年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不予救助对象。

    1.申请救助前12月家庭成员有经执法机关认定为吸毒和赌博的;

    2.申请救助前12个月家庭成员中有因民事和刑事行为责任给对方或自己家庭造成损失的;

    3.申请救助前12个月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自主择校就读的;

    4.家庭成员的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和基本生活费用的;

    5.家庭成员名下有非经营性机动车(残疾人代步机动轮椅车除外)、商业用房、人均住房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家庭;

    6.家庭人均存款超过12个月的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金之和;

    7.拒绝配合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四、救助内容和标准

    高新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采用生活救助与医疗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模式。

    (一)生活救助。

    家庭收入减去家庭因病因灾刚性支出后,人均月收入低于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补差给予救助。

    生活救助实行动态管理,救助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户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每3个月复审一次。已获得救助家庭,须提供复审前3个月内收入支出等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根据复审情况,核定救助金额,做出继续救助或停止救助的决定。

    (二)因病因灾救助。

    支出型贫困救助以家庭为单位,家庭合规医疗费用和遭遇突发灾难所带来的财产性损失经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应急救助、补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帮扶等各类社会救助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分段按比例进行救助。每户家庭一年内因同类困难只能申请救助一次,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自付的医疗费用和遭遇突发遭难所带来的家庭财产损失。

    合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确定。

    1.大病门诊

    门诊救助对象为因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家庭。救助按下列标准实施:

    家庭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内产生的重特大疾病合规门诊费用经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应急救助、补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帮扶等各类社会救助后的个人自付部分,街道按3万元及以下30%、3万元以上至5万元及以下40%、5万元以上50%的标准分段按比例进行救助,救助上限为50000元/年。超过街道救助上限,在街道实施救助后自付部分仍然超过50000元的家庭,可向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专项救助基金或通过所在街道向高新区慈善会提出救助申请,街道专项救助基金和高新区慈善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救助。

    2.大病住院

    支出型贫困家庭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产生的大病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经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应急救助、补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帮扶等各类救助后的个人自付部分,街道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上限为50000元/年。超过街道救助上限,在街道实施救助后自付部分仍然超过50000元的家庭,可向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专项救助基金或通过所在街道向高新区慈善会提出救助申请,街道专项救助基金和高新区慈善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救助。

    3.突发灾难

    支出型贫困家庭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遭遇突发灾难所带来的财产损失经各类保险报销及各类社会救助后的个人自付部分,街道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上限为50000元/年。超过街道救助上限,在街道实施救助后自付部分仍然超过50000元的家庭,可向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专项救助基金或通过所在街道向高新区慈善会提出救助申请,街道专项救助基金和高新区慈善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救助。

    五、审批流程

    (一)因病因灾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因病因灾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申请书》(附件3),同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家庭成员年度收支状况证明;

    3.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家庭情况及收入证明;

    4.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需要提供医疗费用相关票据;

    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社区在接到因病因灾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后,录入社会救助信息平台,进行家庭财产情况比对,在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审核后,出具《城乡居民低收入告知书》(四十个工作日内)。

    (三)街道办事处根据《城乡居民低收入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对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提出的救助申请实施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给予救助(附件5),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街道办事处出具《成都高新区因病因灾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不予批准通知书》(附件4),书面告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四)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对批准给予救助的,从批准之日次月起通过银行支付到救助家庭账户。

    (五)因病因灾支出型贫困家庭享受救助期间,在其家庭常住地、户籍所在社区实行长期公示(附件7)。

    六、资金保障

    (一)实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专项预算。

    各街道实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专项预算,并随社会经济发展,加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投入。

    (二)设立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专项基金。

    街道要成立社会救助专项基金,多措并举整合社会救助资源,积极倡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开展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帮助辖区困难群体,形成政府部门、慈善机构、社会组织、金融保险等共同参与救助的工作格局。

    七、各部门职责

    社会事业局为因病因灾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对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实施监督。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因病因灾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经费预算及受理、审核、审批等工作。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1.成都高新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重特大疾病种类

    2.成都高新区支出型家庭贫困救助突发性灾难种类

    3.因病因灾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申请书

    4.成都高新区因病因灾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不予批准通知书

    5.因病因灾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申请审批表

    6.承诺书

    7.成都高新区街道社区因病因灾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公示表


    附件1

    成都高新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重特大疾病种类

    本办法中的重大疾病指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下列疾病: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救助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Ⅰ、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Ⅱ、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Ⅲ、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Ⅳ、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Ⅴ、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Ⅵ、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救助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救助范围内。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救助范围内。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救助范围内。

    十三、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四、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五、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救助范围内。

    十六、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七、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症不在救助范围内。

    十八、严重III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III度,且III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十九、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二十、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二十一、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Ⅰ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Ⅰ网织红细胞<1%;Ⅲ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二、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救助范围内。

    二十三、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180天以上。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2.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3.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记录。

    二十四、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本办法中所称“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是指,须经肾脏病理检查或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WHO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救助范围内。

    二十五、严重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2.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二十六、终末期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呼吸功能衰竭。诊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1.第一秒末用力呼气量(FEV1)小于1升;2.气道内阻力增加,至少达到0.5kPa/l/s;3.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60%以上;4.胸内气体容积升高,超过170(基值的百分比);5.PaO2<60mmHg,PaCO2>50mmHg。

    二十七、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肌肉变性病变,临床特征为与神经系统病变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仅对肌营养不良症导致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情况予以救助。

    二十八、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

    患者因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已经接受了外科开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因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在救助范围内。

    二十九、克隆病

    指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肉芽肿性肠炎。患者所患的克隆病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引起急性腹膜炎的肠穿孔,诊断必须有结肠镜检查和组织病理学证据支持。

    三十、颅脑手术

    患者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救助范围之内。

    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三十一、脊椎灰质炎

    指由患者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确认是因脊髓灰质病毒感染以致表现出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并造成瘫痪。

    非脊髓灰质炎感染导致的麻痹性瘫痪,以及其它病因导致的麻痹,例如格林巴利综合征不在救助范围内。

    三十二、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附件2

    成都高新区支出型家庭贫困救助突发性灾难种类

    一、自然界的异常变化引起的灾难

    地震、滑坡崩塌、泥石流、干旱、洪水、飓风、暴风雪、沙尘暴、冰雪冻害、雷鸣闪电和地面沉降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房屋倒塌(违章搭建房屋除外)等财产性损失。

    二、突发事件引起的灾难

    车祸、高空作业坠落等引发的人员伤亡(责任方给自己及家庭人员造成的伤亡除外)。


    附件3

    因病因灾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申请书

    高新区 街道 社区:

    我家庭户籍所在地为 ;现居住在 ,主申请人身份证号: 。家庭系□因病□因灾支出型困难户,拟申请高新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

    申请人签字: (手印)

    合法继承代理人: (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4

    成都高新区因病因灾支出型贫困家庭

    救助不予批准通知书

    :

    经审核,认定你户不符合因病因灾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条件,原因是:

    若你对此决定不服,可在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要求街道办事处调查审核。

    特此通知。

    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附件5

    因病因灾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申请审批表

    申请日期: 单位:元

    户主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家庭住址

    救助对象类别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 □因灾支出型贫困家庭

    申请救助类别

    □生活救助 □因病救助 □因灾救助

    家庭年收入

    家庭年支出

    家庭生活支出

    家庭医疗支出

    医疗费用总额( )- 社保统筹支付( )-各项救助支付( )-社会帮扶( )=自付费用( )

    家庭因灾支出

    救助金核算

    生活救助

    {低保标准( )-[人均家庭收入( )-人均家庭支出( )]}*家庭人口数( )=救助金额( )

    医疗救助

    自付费用( )*救助比例( )%=救助金额( )

    因灾救助

    个人自付( )*救助比例( )%=救助金额( )

    社区居委会意见

    符合救助条件,拟同意救助 元。

    初审: 复核:

    (公章)

    年 月 日

    街道办事处核意见

    符合救助条件,拟同意救助 元。

    初审: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承诺书

    本人是高新区 街道 社区居民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居住地址: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人,情况如下:

    在此代表本家庭承诺:以上陈述内容真实,如有虚假或隐满,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联系电话:

    承诺人(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7

    成都高新区街道社区因病因灾支出型

    贫困家庭救助公示表

    社区(盖章):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家庭地址

    家庭人口

    申请救助类别

    生活救助金(元/月)

    医疗救助金(元)

    举报电话: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4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