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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47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15〕42号)精神,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成都高新区环境质量改善,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成都高新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环境监管制度 (一)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各街道办事处和城管环保局要按照《成都高新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见附件1)组织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划分环境监管网格,确定辖区重点环境监管对象,制订监管方案,健全监管档案,实施差别化监管,做到责任主体和监管任务明确,责任范围边界清晰。各街办要落实人员,明确区域内的环境监管责任,切实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做到环境监管全覆盖。城管环保局要加强监督,每年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比例,对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对各街道办事处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 (二)做好政策清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对限制、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进行全面清理,主要包括限制执法检查、阻碍依法征收排污费、违法减免排污费等规定,并将清理情况及时上报管委会。 二、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一)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6年3月底前,各街道办事处、城管环保局和区级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一次辖区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大检查。重点检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以及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情况等。对检查出的各类环境问题及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确保污染治理和隐患整改落实到位。2016年3月31日前,各街道办事处向管委会报告检查结果(由城管环保局汇总),并向社会公开。管委会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组织对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督查抽查,重要情况及时向管委会报告。 (二)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城管环保局和公安分局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环境损害责任者责任。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紧急案件联合处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城管环保局接到涉嫌环境犯罪举报后,在调查中发现证据有可能灭失、被阻挠执法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迅速通知公安分局并立即启动联合调查程序。公安分局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明确机构和具体人员负责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及时对涉及行政拘留或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案件依法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公安分局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安监、城管环保局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城管环保局、公安分局在查办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时,发现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院。司法部门在案件的调查及审理过程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环保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 (三)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监管执法到位、整改落实到位,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特别是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严格追责。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扩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将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和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四)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依法予以关闭。全区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同时,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各部门之间要加大项目管理工作的协调和衔接,不留缝隙,严防死守,始终保持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五)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城管环保局、公安分局、经发局、工商局等单位要配合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三、严格规范环境执法监管 及时公开监管执法信息。城管环保局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根据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重点监管对象发布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城管环保局和其他负责环境监督职责的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部门网站依法公开案件信息,包括违法违规的主要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和结果等。 四、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一)落实政府责任。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的环境质量负总责,城管环保局和各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辖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切实落实环保规划中的具体措施,严格执行区域、园区规划,实现区域科学有序发展;建立完善辖区环保工作机制,强化依法对违法企业断水、断电、吊销营业执照等强制措施的落实,不断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城管环保局和管委会相关部门要建立全区环保监管工作机制,整合力量,强化措施,不断增强环境执法能力,指导各街办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将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等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和审计的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所有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自觉遵守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依法缴纳排污费。要自觉开展清洁生产,淘汰污染大、能耗高的工艺和设备,采用节能新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要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加大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保障环境安全。重点排污单位要通过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和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开环境信息,鼓励一般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公开环境信息。探索第三方监督模式,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促进行业环保自律。 (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及公众的监督作用。鼓励公众和社会团体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鼓励群众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鼓励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环境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建立财政、环境监管等激励政策,落实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 (四)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对网格监管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者推诿执法等监管执法不作为行为,监察局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能力保障 (一)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机制,配足配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加强工业园区、功能区环保监管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和装备。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到2017年底前,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新进人员录用,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在环境现场执法、夜间巡查、污染事故现场处置等高风险岗位建立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和人身安全保障办法,对依法依规履行环境监管执法职责的单位和执法人员,要实行尽职免责,保护和调动环境执法人员积极性、主动性,稳定基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 (二)强化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继续完善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环境监察执法用车。加强全区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化系统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污染源基础信息库和智能化的环境执法监管平台,2016年底前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全面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强化自动监控、环境监测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能力,加大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力度。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区财政全额保障范围。落实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查封扣押、举报奖励及环境执法队伍建设等经费,设立城管环保局、公安分局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专项办案经费。提升与环境监管执法相适应的环境监测能力。 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城管环保局要会同管委会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管委会报告。 六、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成都高新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 2.成都高新区环境监察网格划分表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2月29日 附件1 成都高新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 为创新环境监管方式和手段,完善环境监管机制和框架,提高环境监管效能,及时有效地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网格化环境监管的部署,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全面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为契机,以深入实施“水十条”和“气十条”为抓手,创新环境监管模式,提升环境监管水平,实现环境监管网格化全覆盖,形成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的工作格局和分块管理、责任到人的网格化执法模式,构建覆盖全区的“划片包干、定人定岗、定位定责”的环境监管网络,为高新区环境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按照环境监察网格化的总体要求,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职责明晰、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执法体系、高效的环境应急防范体系、全面的污染源综合信息支撑体系,实现工作指标定量化、责任落实具体化、内部运转制度化、服务发展高效化、队伍建设规范化的总体目标。 三、主要工作 (一)网格划分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原则,结合高新区实际,以行政区域和行业特点为主要划分依据,划分为区、街道、社区三级环境监管网格。 第一级网格:区级网格 网格主体: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 网格数:6个。西部园区3个,绕城高速以东为绕东片区;绕城高速以西、西芯大道以北为西北片区;绕城高速以西、西芯大道以南为西南片区。南部园区2个,三环路以北为北片区;三环路以南为南片区。中和片区1个。 第二级网格:街道网格 网格主体:各街道办事处 网格数:7个。根据各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分别划分为肖家河片区、芳草街片区、石羊片区、桂溪片区、中和片区、合作片区、西园片区。 第三级网格:社区网格 网格主体:各街道办事处所属社区 各街道办事处指导所属社区,结合实际情况,划分社区环境监管网格。 (二)网格职责 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负责第一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开展网格内区控及以上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建立环境监管网格,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第二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开展网格内区控以下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指导各社区建立环境监管网格,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各社区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负责第三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开展网格内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巡查和环境保护有关事项协调,并定期向上级网格主体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发现排污单位环境违法行为时,及时报告。 (三)工作内容 每个网格需确定至少两名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第三级网格为巡查员),具体开展以下工作。 第一级网格:建立、完善网格内区控及以上污染源档案,对区控及以上污染源单位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日常环境监管工作:开展污染源巡查和各类执法检查,全面排查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本级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和上级交办案件等;按要求公开本级管辖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等信息。 第二级网格:对网格内区控以下的污染源开展日常检查、巡查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及时发现、制止和上报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对本级监管污染源的环境污染举报、投诉,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本级管理污染源做好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工作。 第三级网格:负责网格内污染源的日常巡查工作,协调处理环境污染纠纷、投诉,对发现的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上报上级网格主体,并配合上级网格主体开展环境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按照本级网格主体划分的环境监管职责,承担网格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等环境监管工作。对发现的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立即报本级网格主体组织调查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实行“五定”。对网格内所有污染源实施“五定”监管,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相关内容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建立责任制。各级网格之间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各网格之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三)完善监管档案。建立并完善污染源的一企一档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完善各级网格内的污染源档案,并保持动态更新。 五、网格运行 (一)巡查。上级监管工作组每年要对下一级网格的工作进行督查;各级网格要对照职责,对本级所监管的对象按规定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报告。 (二)查处。网格责任主体在接到环境违法行为报告后,要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及时责令整改环境问题,对不属于本级网格管辖的,及时报告上级网格责任主体,按规定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 (三)反馈。上下级网格主体和成员间要信息互通,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并按要求公开。 (四)评价。各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研究改进措施,自评结果要逐级上报,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的考核评价要纳入年度目标管理。 六、网格监督 (一)上级监督。上级网格要督查下级网格的日常运行情况,责令下级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监管体系。 (二)公众监督。各网格设立环境监督员,牵头协调组织各界代表等对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主体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予以监督。 (三)舆论监督。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追踪查处结果,参与环境监管工作。 七、实施步骤 (一)方案制定阶段(2016年1月31日前)。全面开展高新区网格化监管动员部署工作,召开动员大会,邀请街道办事处、社区环保工作人员参会,部署网格化工作。 (二)体系建立阶段(2016年2月28前)。按照本方案要求,全面建立高新区网格化监管体系,将方案报上一级网格主体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3月1日起)。高新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正式运行,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确保辖区环境安全。 八、保障措施 (一)建立机制。制定工作流程,出台考核评价办法及奖惩措施保障网格高效运转;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和移交移送制度,提高环境监管效能;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按要求公开相关工作情况。 (二)提升能力。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强监管执法业务培训,加强对下级网格监管责任人员业务能力的培训和指导。 (三)强化责任。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建立严格、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权责一致、能力与责任相匹配等原则,实事求是建立网格监管责任追究机制,科学合理界定追责情形与免责情形,对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实施问责。 附件2 成都高新区环境监察网格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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