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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高新区砂石资源利用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 2026年5月22日 成都高新区砂石资源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成都高新区(南区、西区)砂石资源管理,实现砂石资源综合利用,防止国有资源流失,防范各类涉砂违法行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砂石资源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3〕20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砂石资源管理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宗地红线范围内开挖产生的砂石资源;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资源。 第三条 成都高新区范围内所有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均需依法依规利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 公园城市局依法依规按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建设项目宗地红线范围内开挖产生的砂石资源处置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砂石处置单位),负责具体实施砂石资源接管、处置等管理工作,处置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上缴区财政。 第二章 砂石资源管理 第一节 建设项目宗地红线范围内开挖产生的砂石资源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宗地红线范围内开挖产生的砂石资源,项目业主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但不得擅自外运或处置。 第六条 施工过程需对砂石层进行开挖的项目,由项目业主编制《砂石利用方案》,明确拟开挖范围、拟自用砂石体量等内容并附《地勘报告》《建设项目施工图》等相关资料报公园城市局。由砂石处置单位组织对项目拟开挖范围内的砂石方量及项目合理自用量进行测定,出具《砂石资源方量评估报告》报公园城市局。 第七条 公园城市局根据《砂石资源方量评估报告》有关内容,将建设项目宗地红线范围内开挖产生的砂石扣除项目合理自用部分后剩余的交由砂石处置单位接管,并出具《砂石接管通知书》。砂石处置单位与项目业主根据《砂石接管通知书》有关内容,签订本项目用地范围内《砂石接管协议》。砂石处置单位应将接收的砂石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第八条 在建设项目宗地基坑开挖表层土完成和基坑开挖完成验槽时等重要节点,由砂石处置单位对现场四至边界及标高进行测量并出具勘测报告,防止超范围、超深度挖取砂石。 第二节 河道范围内的砂石资源 第九条 河道范围内的砂石资源由生态环境城管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建立成都高新区砂石资源利用管理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根据工作实际按需召开,研究全区砂石资源领域重大事项、重要工作以及有关特殊问题。联席会议由管委会分管自然资源的委领导召集召开,公园城市局负责联席会议机制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一条 区级相关部门和砂石处置单位按照职能职责负责砂石资源管理工作。 公园城市局是建设项目砂石监管责任主体,负责牵头本办法实施,做好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管。 财政国资局负责依法依规做好砂石资源收入上缴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生态环境城管局负责河道范围内的砂石资源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履行对违法采挖砂石的行政处罚权。 公安分局负责依法依规对涉嫌犯罪的盗采砂石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砂石处置单位负责依法依约配合公园城市局开展砂石资源日常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文件由公园城市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